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甘孜州关于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》的通知
(甘办规〔2024〕2号)
各县(市)人民政府,州级各部门,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,州属企事业单位:
《甘孜州关于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》已经州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州级有关部门(单位)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,细化政策标准,明确资金申报程序,及时快捷兑现到位,加强执行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绩效。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年10月25日
甘孜州关于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
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、州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,结合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川办规〔2024〕3号)文件,结合我州实际,聚焦消费和企业生产两个重点领域,全力冲刺今年四季度和着眼明年一季度“开门红”经济发展任务,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,制定如下配套政策措施。
一、促进消费提质增效
(一)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。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对各县(市)成功申报四川省“蜀里安逸”消费新场景的运营主体,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州商务合作局、州财政局,各县(市)人民政府)
(二)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对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各县(市)按省规定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拆迁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(社)避险搬迁、城中村改造、棚户区(城市危旧房)等安置工作中,实施房票安置发生的额外购房奖励及“以小换大”个人住房贷款贴息,州级财政按20%比例给予奖补。(责任单位:州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州自然资源规划局、州水利局、州财政局、人行甘孜州分行,各县(市)人民政府)
(三)实行商品房购置限期补贴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鼓励各县(市)因地制宜出台在州内购买商品房的限期补贴政策,根据各县(市)实际兑现补贴,州级财政按20%比例给予奖补。(责任单位:州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州财政局,各县(市)人民政府)
(四)实施旅行社入州游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,在州注册旅行社,组织入州团队游客累计超过500人次且过夜达到2晚以上,州级财政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。(责任单位:州文化广电旅游局、州财政局)
二、推进企业快速成长
(五)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,按期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州级重点工业项目(需纳入省级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或州级重点项目库),州级财政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,给予200万元激励。其中: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的竣工投产项目,补助标准提高至3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州经济信息化局、州发展改革委、州财政局)
(六)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,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,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,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工业企业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0万元激励;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,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,州级财政给予30万元激励。对年生产规模0.5亿元以上,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州经济信息化局、州财政局)
(七)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,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(含10亿元,下同),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建筑业企业(含新引进建筑业企业,下同)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0万元激励;年生产规模5亿元—10亿元,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建筑业企业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、50万元激励;年生产规模1亿元—5亿元,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建筑业企业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、25万元激励;年生产规模0.5亿元—1亿元,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%以上的建筑业企业,州级财政给予10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州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州财政局)
(八)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。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2024年期间,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、5亿元、1亿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%、10%、1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;商贸零售企业(单位)年销售额1亿元、0.6亿元、0.3亿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%、10%、1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;餐饮企业(单位)年销售额800万元、600万元、400万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5%、20%、2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。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2025年一季度,批发企业销售额达3亿元、1.5亿元、0.3亿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%、10%、1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;零售企业(单位)销售额达0.5亿元、0.3亿元、0.1亿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%、10%、1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;餐饮企业(单位)销售额300万元、200万元、100万元以上,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%、10%、1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州商务合作局、州财政局)
(九)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生产增长激励。在2024年期间,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%、30%、3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激励。在2025年一季度,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%、30%、35%以上,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州商务合作局、州财政局)
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措施为准。


